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8-03-13] 点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10号

 

各市教育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加强了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了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明显改善。但是,仍有部分普通高中存在未经许可异地招生、乱发招生广告、擅自提前招生,或采取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重奖考试名次靠前学生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初中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个别地方甚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坚决纠正。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深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教育部《通知》、《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字[2006]5号)及我厅其他关于中考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各单位及所属普通高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并严格执行各个工作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纪律。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今后,各市要按照鲁教职字[2006]5号文件要求,于4月30日前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我厅发展规划处,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文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坚决制止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一)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二)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普通高中招生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因自主招生需提前的,招生方案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我厅批准。

(四)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五)严禁普通高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

(六)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七)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应当为更多青少年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服务,不得容留本校往届生复读,更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其他学校往届生到校复读。

(八)严禁强迫学生更改报名志愿或强迫学生分流。普通初中应当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为学生发放毕业证、准考证、提供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取措施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分流学生应当遵从学生的意愿,严禁学校强行分流学科学业成绩落后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中招报名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

三、加大对招生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并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可分别对学校、对学校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对相关学生不予注册学籍考籍、撤销规范化学校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等。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学校评优达标资格,已被认定为规范化学校的,撤消其称号。被撤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二)、(三)、(五)条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视其容留、招收复读生人数所占比例,扣减其招收择校生的数量,直至取消其招收择校生的资格。

(四)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八)条规定的初中,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生数量等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规定的,参照《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印发)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缴违规收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四、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为规范高中招生行为提供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围绕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质量评价制度、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等。通过制度建设,确保评价和招生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要加强评价与考试技术方法的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学生评价工作和高中招生及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严把学籍关。广泛利用基础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市、县、校三级学籍管理系统,对中小学学籍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基本信息以及流动情况,为高中招生提供信息支持。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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