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全市党员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示范带头作用全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行动 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日期: 2017-07-22] 点击:


 

泰治违建组字〔20174 

关于充分发挥全市党员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

      示范带头作用全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行动

       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动员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泰办发〔201710号)要求,严格落实涉公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含“两代表一委员”)带头治理违法建设、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重效率、勇担当、作表率”主题活动,现就违法建设治理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主动申报和自行履行相关义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       申报主体与范围

申报主体分为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下简称“涉公单位”);个人是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涉公单位的“两代表一委员”。987申报事项范围: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上述涉公单位、个人以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的父母、夫妻双方的兄弟姐妹,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在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建筑物。

申报事项范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关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政协负责非涉公单位的“两代表一委员”的申报工作。

   (一)主动申报。各涉公单位申报违法建设填写《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申报表》(附件1);个人申报违法建设填写《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申报表》(附件2);有关单位或个人尚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填写《征收范围内房屋申报表》(附件3)。

二)统计报送2017731日前,个人将申报表报送本单位;非涉公单位的“两代表一委员”按属地关系,将申报表报送有关党委组织部门、人大、政协。各涉公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申报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审查,《违法建设主动申报汇总统计表》(附件4)连同《征收范围内房屋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 2017810日前,分别报送市、县(市、区)、管委会治理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

 三、工作要求

各涉公单位要切实增强治理违法建设的主动性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治理,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工作,如实申报违法建设并率先拆除;遵循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商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助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程。

 各责任单位依据处置意见,依法治理本单位违法建设,并督促和帮助所属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自行治理个人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完成后,报各级指挥部备案。

 四、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管委会、各涉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自查自纠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开展申报与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一)对于组织不力、漏报瞒报、拒绝接受治理意见、拒不自行拆除或整改、拒不履行处罚义务的各责任单位,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整改进度迟缓、工作不力、顶风不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

 (二)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党委(党组)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直接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2.不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

 3.未执行“零违建”报告,或故意漏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4.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

 5.无正当合法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6.其他影响违法建设拆除的行为。

 附件:1.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申报表

       2.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申报表

       3.征收范围内房屋申报表

      4.违法建设主动申报汇总统计表

 

 

  泰安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

     2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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