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申报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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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申报事宜的通知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全市党员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示范带头作用全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泰治违建组字〔2017〕4号)和«关于做好违法建设及征收范围内房屋申报工作的通知»(泰治违建指字〔2017〕2号)要求,现将个人违建信息申报相关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个人申报主体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涉公单位的“两代表一委员”。 其中,公职人员包括在职及离退休的正式人员以及与涉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申报事项范围 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以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的父母、夫妻双方的兄弟姐妹,实施、拥有、出售违法建筑,或在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建筑物。 三、附件2和附件3申报填写说明 (一) 申报人均亲笔填写,且一张表格填写一套房屋的申报信息。户口仍在泰安,在国外暂住的退休人员,在附件4“备注”中注明“暂时在**国家居住,无法取得联系”。 (二) 本人及申报范围内特定社会关系人无申报信息,只需填写“个人(申报人)”一栏,“与当事人关系”不用填写,在“违法建设地址”或“申报人意见”处填写“无”;如有申报信息,请填写“房屋基本情况”,勾选“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地址”要精确到门牌号。特定关系人相关信息不清楚的,可以不申报。 “违法建设情形”处:“部位”填写“楼顶”、“露台”等。其中,注:1.露台是在房屋之外,从地面延伸出的空地部分,除地面之外,其余为开放不封闭状态。 2.“结构”处填写“钢筋混凝土”、“水泥沙石”等。 3.“申报人意见”勾选一个选项,如勾选“其他意见”,请注明详情。 4.“申报人签字”处,不得空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主要负责人手章和单位公章。 (三)处于政府征收范围内房产,当地拆迁指挥部已通知房产所有人。如在征收范围内,且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填写“房屋基本情况”,在“有无擅自搭建”处勾选“无”;如未签订补偿协议,填写“房屋基本情况”,在“有无擅自搭建”处勾选“有”,同时在“申报人意见”中填写意见。其他填写要求与附件2相同。 (四)小产权房如有私搭乱建行为,要对违建行为进行申报,小产权房产不要申报。 各部门要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学习违建治理行动相关文件,组织好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两个附件一式两份,于7月28日之前,以校区、年级部、科室为单位交学校办公室。
附件2、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申报表 附件3、征收范围内房屋申报表
泰安一中 201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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