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第十四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选拔报名的通知


[日期: 2019-10-31] 点击:


关于泰安市第十四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推荐选拔报名的通知

 

    根据泰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泰安市第十四批专业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要求,请符合《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选拔范围和条件的老师,于11月4日(周一)上午10点前到学校办公室报名,并填写有关表格(附加1、2、4),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泰安市第十四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temp_19103109336166.pdf

附件1:泰安市第十四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人选汇总表
temp_19103109333422.xls

附件2:泰安市第十四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申报表
temp_19103109364064.doc

附件4:泰安市第十四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表

temp_19103109371936.doc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全市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企业和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职);承担或参与泰安市科技项目、与泰安市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关系,科研成果在泰安转化并取得相当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为泰安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泰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拔尖人才的选拔以中青年人才为主体,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省以上攻关课题或其他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专业技术成果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群众威信,在同行中威望较高;近四年来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获得以下科学技术奖励之一的: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

(2)获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3)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

(4)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前2位人员;

(5)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6)获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7)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8)获两项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9)获三项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2、在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有以下成绩之一的:

(1)在农业生产科研一线,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2)在工业生产科研一线,特别是推动重点产业发展,通过技术应用与产品研发,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3)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一线,特别是在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重大引进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4)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重大政策性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5)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优秀设计金质奖前2位、银质奖的首位人员,以及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两项省优秀设计二等奖或市优秀设计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6)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取得五项实用新型专利的首位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3、在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项目的研究人员;独立(或首位)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科普资金资助项目的著作者;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的人员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两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三项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4、对学科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被同行公认为学科带头人,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过3部以上有较大影响专著的首位人员。

 5、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法律等专业方面有以下成绩之一的:

(1)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位、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的首位人员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两项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有自己独创的教育教学方法,在省内外产生广泛影响,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独立撰写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曾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2)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具有一定科研成果,医术高超,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贡献突出,业绩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的医务人员;

(3)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工作中贡献突出,在常设的全国性文艺奖、新闻奖、文艺节奖或综合奖项中获奖的首位人员;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人员;

(4)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打破奥运项目全国记录、多年保持该项目全省冠军的运动员或取得全国性比赛及以上冠军、参加奥运会等世界大赛运动员的主教练;

(5)在外经外贸、信息、金融、财会、审计、法律、刑侦、审判、检察等专业技术工作中,业务精通,成绩突出,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6、在其他专业技术方面,被省内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作出了突出成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由市外调入我市工作申报的拔尖人才,其在外地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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