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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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三、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七、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中小学专任教师近5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5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为: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4个“半日活动”或累计带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小学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各学科周课时标准由县级教育部门确定。专职教研员每学期听评课应不低于36节,讲授公开课、示范课应不低于2节。从事专职教研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有到中小学校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八、申报各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 2.专任教师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能力精湛,教学质量高。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专职教研员能够全面地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应提供近3年个人学科教研工作分析报告。 4.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其中1项;省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3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市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2项,县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1项。 (1)经设区的市教育部门评价认定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1门课程优秀教案;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独立或第1位); (3)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比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 (4)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独立或第1作者),或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编者,或省地方课程教科书主编、副主编; (5)在核心期刊或在重要报纸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不低于2000字); (6)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5.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具有团队精神,积极参与教研组、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在培养指导青年骨干教师方面效果明显。任现职以来,有在县级以上范围内展示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7.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其中,专职教研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 8.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引导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业务精通,教学特色明显。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平均水平以上,或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学校(学区)有较大提升。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专职教研员任教期间的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平均水平以上;能够全面的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应提供近3年个人听评课工作总结及教学研究分析报告。 4.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其中1项;省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3项,市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2项,县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1项。 (1)县级教育部门评价认定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1门课程优秀教案; (2)主持县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或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 (3)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教学能力和优质课比赛获奖; (4)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著作(前3位),或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编者,或省地方课程教科书主编、副主编; (5)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论文或在重要报纸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不低于2000字); (6)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5.具有团队精神,积极参与教研组、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活动,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任现职以来,有在校级以上范围内展示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7.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8.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一级教师。 1.较好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较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等;备课细致、认真,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批改作业认真负责,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 4.教案质量高,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5.学生、家长满意度较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较高。 6.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教案质量较高,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教案质量较高,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九、附则 (一)本标准所称“以上”含本数。 (二)本标准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的要求自2023年起执行,之前年度不作要求。 (三)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要求的中小学校级正职不得低于省定课时量标准的三分之一,且每年听课不少于40节;校级副职不得低于省定课时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每年听课不少于80节;学校研究确定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省定周课时标准的三分之二。幼儿园园长周课时标准不低于1个“半日活动”,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不少于10个完整的半日活动;副园长周课时标准不低于2个“半日活动”,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不少于16个完整的半日活动。 (四)本标准从事教学工作的要求,原则上为在一线教学工作,产假等法定情况不能从事教学工作的,法定时间内按照单位平均课时量计算。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重要报纸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及省部级机关报纸,省部级机关报纸特指各省级党委的机关报纸如《大众日报》和中央各部委的机关报纸如《中国教育报》等。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八)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九)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全省中小学教师统一系列职称。申报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按照《山东省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标准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