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山东省泰安第一中学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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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第一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东省泰安第一中学(以下简称泰安一中)。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泰安市青年路117号(老校区)、泰安市高新区南天门大街3367号(新校区)。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贴。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013.4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泰安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承担普通高中和初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四)承办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泰安一中党委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其权利和义务是: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监管本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八)行使、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泰安一中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安排部署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三)审核本单位年度收支预决算,审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问题。 (四)审定以本单位名义上报市教育局或经市教育局转报上级部门的重要业务请示、报告等。 (五)审议本单位起草及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组织制定、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应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决定召开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关于本单位的相关决议。 (二)负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各项制度。 (三)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 (四)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提出、审定本单位各项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1年5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泰安一中。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泰安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