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泰安一中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日期: 2023-07-05]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学校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泰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交财务科。财务科确认相关资料,集中送代理银行办理,免费开卡,免收年费。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及时办理销户等手续。

(四)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我校公务卡由工行财源支行办理。

(五)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等审批确定。

第四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凡财政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来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一)适用范围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教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 推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对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情况说明,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后使用现金结算,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规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用公务卡公务消费要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发票等报销凭证,最迟应在到期还款日前10日办理报销手续。

(三)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注明不同的结算方式,填制报销凭证审核报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六条  公务卡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二) 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可先行偿还,后补财务报销手续;或于到期还款日10日前,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凭POS机小票申请借款,财务人员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并于到期还款日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校后补办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三) 会计人员根据持卡人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报销额度,并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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