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泰安一中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


[日期: 2023-07-0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泰安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泰安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泰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泰安市教育局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设立公务出差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泰安一中出差审批单》,报经分管校长、校长批准方可出差。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首先选乘最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主张用私家车拼车出差;不准包出租车出差;乘出租车不予报销;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和头等舱;不得乘坐火车(动车、高铁)商务座。

1、被评为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乘坐汽车、火车硬座、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等,凭据报销。其他人员可乘坐汽车、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确需乘坐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的应提前说明。

2、出差人员乘坐普通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4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买普通火车硬卧铺票。

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和软席列车,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需事先经校长书面批准,且只能乘坐经济舱和二等软座;未经批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4、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且根据市场价格和消费水平适时调整;为便于操作,结合我校实际,学校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高级职称人员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天200元、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个人员每天300元,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但最高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出差地调整上限(如:北京、上海、青海、西藏为350元);泰安市内(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出差原则上当天往返,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提前说明,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的住宿标准选择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不得住套间;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必须在标准上限内缴纳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凭出差地用餐发票(每天一张)在标准内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出具收费证明,出差人员持收费证明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泰安市内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到达目的地之后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支付交通补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并要求出具收取证明,出差人员持收费证明在标准内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学校安排用车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及其它业务活动等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驻地以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和业务活动,需要持书面会议(培训)通知,履行汇报程序并经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后填制出差审批表,凡非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和活动一律不予参加。要求缴纳会议培训费同时又食宿自理的,原则上不予参加,确需参加且经过审批手续的,凭据报销财政部门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最高限额350元/天,含住宿、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资料费等等),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会议培训费但要求食宿自理的按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的培训、会议、专家报告等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相关部门应于年底提报年度预算并经财务部门上报审批;会议、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为350元(包括住宿费150元、伙食费9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70元、其他费用4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住宿费、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以上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举办培训、会议的次数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议培训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到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专家讲课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 元。

第十六条  到市外或市内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泰安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当地规定,费用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安排教职工外出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带领学生外出参加各类比赛、集训等活动(如运动会、球类比赛、艺术比赛、奥赛培训等):带队教师往返途中花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活动期间的花费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比赛活动(不含出境),参赛队伍的注册费、参赛费、交通费由学校支付,其参赛队员的食宿费由学校支付上级规定缴纳的数额,超出部分及超出人数由参赛者支付;其他费用(如:营养费、服装费等)由参赛者支付。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等)、住宿费发票及相关缴费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标准内凭据报销或按规定标准报销;专家讲课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驻地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用;乘坐私家车出差的不得以其他名义抵顶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凡通过旅游公司组织的外出活动,应分项目单独开具票据,符合报销规定的项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不符合报销规定的项目不予报销。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师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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