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泰安一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 2023-07-05] 点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占在校生总人数的10%,并向农村户口、特贫困家庭和少数民族适当倾斜。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500元至2500元之间分档发放。  

第四条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金申请的审核工作由学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金优先条件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所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满足本规定条件外,还须填写《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附属材料。附属材料为:学生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如无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的须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

材料原件。同时附下列材料:

上交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低保证、医院证明、

独生子女证、双女户

证等相关证明。 

第七条  每年9月底之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并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八条评审程序 

1、班级审核 

各班班主任将身份证明材料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并在与原件内容无异的复印件上明确签署“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无异”字样的核对结论、核对者姓名、核对日期。各班班主任在符合申请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须材料的《申请表》上签署“符合申请条件,请学校办理”字样的明确意见,并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连同证明材料上交政教处“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

2、学校审核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对每位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学生信息的电子注册确认,并按规定进行逐一审核确认,且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在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表》“学校意见”栏签署“审核无误,同意发放”字样的明确意见。 

3、汇总复核上报 

“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认真复核《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申请表和申请要件上盖章,且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转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4、对所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情况的核实、汇总及上报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为学生集中办理资助卡(银行借记卡),以打卡方式发放国家助学金。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精准资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普通高中要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要设立爱心基金,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和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要完善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要统筹各类奖助学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为了更好地做国家助学金申报发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组员名单及主要职责如下: 

组长:李万国

职责: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执行及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副组长:赵亮

职责:主要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和登报工作。 

办公室主任:和树国、各年级级部主任、谷放。 

职责:负责整理享受国家助学金人数的增减、汇总及落实情况。 

专职干事:阎林蔚、亓瑶、初中部操作员。

职责:负责国家助学金申报及发放落实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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