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泰安一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工作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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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7号),为贯彻落实政策,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我校制定了《泰安一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工作实施管理办法》。 一、免除学杂费的学生对象分为四类,分别是: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残疾学生的认定 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 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二、工作程序 (一)常规程序 1、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按照与相应部门提供的数据对接。需查询学生信息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初中毕业学校、学生类型(建档立卡、低保、特供、残疾) 2、确定好学生名单后,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要发给有关处室,及时联系学生,做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二)特殊情况程序 1、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告知所有学生。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学免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7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市资助中心。 2、在资助中心审核成功后,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予以退还,完成学生学杂费减免工作。 (三)其他事项 1、学校应及时将免学杂费情况告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家长。 2、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处,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3、在受理新的免学杂费申请时,学生需提供相关的证据,即建档立卡持有的《扶贫手册》,由民政局开具的特供证明、低保证(农村低保需开具三个月内的银行流水明细),由残联开具的残疾证的原复印件。不再另开具贫困证明。 三、组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工作 加强对在校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及时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促进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 |